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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化学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实验设备中心 发布时间:2022-06-10 浏览次数: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化学药品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化学药品管理,保障人身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的化学药品管理既要遵循有利于使用,又要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化学药品要存放在专用储藏室及储藏柜内;有阴凉、通风、防潮、避光等条件;有防火防盗安全设施;

第三条  化学药品的存放要专人管理,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标签上要注明名称、规格、浓度、时间等内容;化学药品如果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管理。

第四条  化学药品盛装容器应封闭,防止漏气、潮解;见光容易起变化的化学药品应装在深色的玻璃容器或避光的容器里,对化学药品包装和药品质量要定期检查;

第五条  化学药品储藏室周围及内部严禁火源,实验实训室的火源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有火源时,不能离人;

第六条  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静电等,实验实训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过量存放,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使用、保管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要定期检查化学物品,防止变质、泄露、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

第九条  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的化学药品台账,掌握药品的消耗和库存数量。如有管理人员变更,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健康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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