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学习生活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应遵循维护权益、严格管理、规范秩序、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由学校保卫部(处)负责,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应遵守规定,服从管理。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四条 进出校门
1.师生员工出入校门时,应通过身份识别系统进出或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
2.非本校师生员工(含各短训班学员、各单位聘用的校外人员)进出校门时,应主动出示《校园出入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3.因教学、新闻采访或举办文体活动等需要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应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手续,送保卫部(处)备案,并从指定校门进入。
4.教职工家属、学生家属非特殊情况,工作时间不能进入校园。
5. 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原则上学校南门、东门通行小轿车及会议用车,进货车辆及第三方服务车辆只能由东门进出。
6.学校西门、北门待二期工程完成以后,达到通行开放条件后,由保卫部(处)制定通行方案。
第五条 对外接待和会客
1.因公来校洽谈工作,须在工作时间到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如有特殊情况,门卫应通知保卫部(处),在得到许可后,查验来客证件或介绍信后允许入校。
2.工作时间不会客,私人会客在工(课)余时间进行。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入校。来访客人必须在22:00前离校。
第六条 携带物品出校门
1.携带公物出校门(包括车辆载运的物品),必须接受校门卫检查,交验由主管部门签发的物品放行单或书面证明,否则门卫有权阻拦或扣押。
2.携带私人物品出校。凭本人有效证件须经门卫检查登记后出校。对携带可疑物品出校的,校门卫有权扣留,并及时报告保卫部(处)查处。
第七条 职责与处罚
1.校门由保安公司负责管理。门卫在工作时应坚守岗位、严格管理、文明值勤、热情服务。
2.出入校门的人员或车辆,要自觉服从门卫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强行出入或翻越校门的,保卫部(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交通管理
一、 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需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和临时工作通行证,并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无通行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禁止大型货车、农用车、拖拉机、出租车进入校园;禁止机动车进入学校教学、生活等封闭区域,特殊情况需经保卫部门同意。
第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机动车需向保卫部门报备审核并录入学校车牌识别系统。外来机动车需出示相关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保安登记后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条 凡参加在校内举行的各种会议或其它相关活动的外来车辆,由主办部门提前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方可进出校园,并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十一条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保安应主动疏导交通,并同时向保卫部门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应急交通管制。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确保行人安全。正常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辆应承担主要责任,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2)校园内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3)按交通标志线的规定行驶;
(4)禁止超车;
(5)禁止鸣喇叭;
(6)禁止逆向行驶。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
(1)车辆必须在划定车位处有序停放;
(2)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3)外来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保卫部门批准,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4)校园内禁止停放无牌无证车辆,一经发现将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
二、 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礼让,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不得在校园道路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第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个人(含住在院内的临时工),不得雇请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确因工作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中断交通的,应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原状。
三、 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保卫部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纠正其行为;
(2)查询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3)协助处理简易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由学校保卫部门调解;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可由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校内机动车通行证撤销其车辆的录入车牌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2)车辆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的;
(3)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的;
(4)在校园道路教练驾驶车辆的;
(5)酒后驾驶车辆的;
(6)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违反本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或滞留车辆和其他物品,并通报所属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制度保卫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多次违反本制度的教职员工或学生,保卫部门将对其进行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法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或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不服从学校保卫部门安保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将视情节严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教育和管理工作应列入部门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保卫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巡逻管理
第三十条 校园内设置治安网格巡逻员,实行昼夜区域网格巡逻,巡逻任务由保安队员承担,保卫部(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巡逻任务的人员应忠于职守,在规定时间、指定区域内执行任务,不得脱岗、误岗。
第三十二条 夜间巡逻应两人及以上一组,配置通讯工具和个人防护器械。
第三十三条 巡逻人员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有权阻止纠正,发现偷盗、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处置。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发生。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酗酒闹事、赌博、侮辱女性、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非法传销,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区兜售物品、收购废品。
第三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规定程序申报,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未获批准,依法劝阻和制止。
第三十八条 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在校区内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坚决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敌对势力的非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外来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暂住证》《临时出入证》,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教职工、外来人员或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遛养宠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