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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11    |   来源:贵阳康养职业大学   |   浏览量: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2021〕100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黔教发〔202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学校内设部门、二级学院等单位在接受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时,对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调整会计账目、完善手续或资料、追回资金、上缴收入、进一步查清问题、追究当事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措施予以采纳、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学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审计整改工作按照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纠正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三)清理、处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提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效率;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六)其他审计整改任务。

第四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着力于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学校依法治理,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审计处受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开展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提供审计报告,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七条  审计问题或审计整改任务涉及的相关二级单位具体落实审计整改任务。相关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方案,细化整改举措,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应及时向审计处报告整改结果。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相关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计整改实施

  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根据下达的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审计处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督促和结果反馈等工作。审计处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综合报告等相关事宜。

十一  审计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应明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建议和整改时限。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明确专人负责,对照审计报告中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细化具体整改措施。

第十  审计处根据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难易程度,将整改工作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三提出分类整改要求

一)立行立改类问题:客观上可立即整改

二)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客观上整改有一定难度,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但可以明确完成整改步骤和时间。

(三)持续整改类问题客观上整改难度较大,由于历史遗留、客观现实等因素,需要较长时间完成整改,或难以明确整改完成时间,需要长期坚持、持续整改。

第十三条 分类整改完成时限由审计处根据发现问题整改难易程度确定,并在整改报告中予以明确。最长整改时限如下:

一)立行立改类问题:收到审计报告后最长60日内完成整改

二)分阶段整改类问题:收到审计报告后最长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方案中明确各阶段需要完成的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并按整改方案分阶段推进整改直至全部问题整改完毕

(三)持续整改类问题收到审计报告后最长3年内完成整改需在整改方案中明确整改措施,并按整改方案持续推进整改直至全部问题整改完毕

第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在规定时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和持续整改类问题应当自接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审计处提交整改阶段情况报告,直到全部问题整改完成为止。整改报告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证明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十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或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证明材料;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立行立改类问题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和持续整改类问题整改阶段性目标、期限及整改措施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  审计处应就学校审计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及相关问题整改情况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逐步形成学校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公示制度。

第十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事项实行对账销号制度,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已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及时销号;对整改到位或未完成阶段性整改目标的,要责成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加快推进整改;对没有达到审计整改要求的,要退回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或部门继续整改,直到达到整改要求。


第四章 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第十  被审计单位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对审计发现和指出的带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和防范风险,全面加强内部管理。

第十  审计处应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联动机制。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作为二级单位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和二级单位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等的重要依据,作为管理部门优化财务管理、绩效拨款、资源配置等的重要依据;整改情况作为再次审计的事项。

二十  审计处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和联合检查,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行为,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二十一  在审计整改工作过程中,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和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二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