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学校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2021〕100号)及其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黔教发〔2024〕4号)、《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入、主管部门配套安排或学校自筹的各类有限定性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1.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及执行;
2.专项资金是否制定使用和分配计划;
3.专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到位;
4.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挪用、挤占、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况。各项开支是否真实、合理,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5.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使用效率低、资源浪费现象。
(二)项目完成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1.审查项目是否按计划要求时间完成,实际完成工作内容是否与计划一致;
2.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任务书等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或拨款单位的要求、校党委或校行政的工作安排,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结合审计资源状况,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自行实施专项资金审计。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成立审计组。
第八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经费预算书或预算文件等与项目任务或经费预算相关的文件;
(二)专项资金到账或预算到位情况,项目实施情况;
(三)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
(四)资产采购、招标、合同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审计所需资料。
第十条 审计组根据项目目标、审计证据、审计评价撰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审定。经分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审计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