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建设和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黔教发〔2024〕4号)和《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利用各类资金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
基本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环境绿化工程等。
修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础设施、消防安防、信息化设施维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管理、设计变更、工程建设、工程签证、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进行的合规性、客观性、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或建议,以促进学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内部审计行为。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其他单位、部门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建设工程实际,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所需的费用计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从工程建设费用中列支,也可列入学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审计处加强对受托建设工程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评价,对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检查和复核,保障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 工程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并审计后,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单》并加盖公章,有关单位和部门凭此报告单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对于应审计而未审计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七条 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过程中,学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协作配合。
(一)审计处:负责组织或实施工程审计,严格监督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变动须有相应的依据、履行相应的程序;根据工程的类型、特点,确定审计的重点环节、内容和组织方式;负责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和考核,并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二)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内控制度建设并组织有效实施;配合审计工作,提前将拟实施的工程项目计划书面通知审计处,办理审计备案,落实审计意见;配合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对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客观和完整,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处进行审计。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及时将工程项目预算及调整预算明细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处;根据工程合同条款和审计意见,办理各项工程款项的审核和支付业务,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及时、完整提供经审核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所需的资料;落实审计意见。
第三章 审计类型及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类型。
(一)全过程审计:投资估算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重点是: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付款、竣工结算等。
(二)结算审计: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或委托结算审计。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审计涉及工程建设管理和控制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投资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各阶段的审计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控制审计:对建设工程管理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工程款支付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
(二)投资立项阶段:审核拟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合理合规性,投资评审制度的执行情况,立项审批手续的完备性。
(三)勘察设计阶段:审核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的合理合规性,审核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合理性等。
(四)招投标阶段: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施工合同的准确性、完整性、严密性,审核招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等。
(五)工程建设阶段:审核工程变更和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索赔、材料核价、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按规定进行监理,建设工程各指标是否按合同协议条款完成等。
(六)竣工验收阶段: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工程计价、取费的规范性、准确性。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审计计划。工程管理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审计处报送年度基本建设工程计划和修缮工程计划。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计划制定年度建设工程审计计划。
(二)审计准备。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就准备审计的项目向工程管理部门发出《预审计通知书》。工程管理部门在收到《预审计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含软件版、施工图)等及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的初审意见、送审承诺书一次性送审计处。对送审造价超出合同金额20%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须单独提交情况说明。
审计处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对符合审计条件的审计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予以审计,成立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正式《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实施。审计处收齐相关资料后,负责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综合运用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审计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工程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经完善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
(四)审计终结。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整改情况报送审计处,审计组将审计档案整理归档。
第五章 审计控制和监督
第十一条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组织实施。审计处要完善内部控制,优化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审计。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建设方承担的委托审计费用,应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悉业务知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审核、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
第十三条 对同一单位有两个投资 50万元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减率超过15%或一个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审减率超过 20%的施工单位,两年内该单位不得在学校承接施工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运用。
(一)建立审计处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二)审计处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解决。
(三)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