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2021〕100号)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黔教发〔202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通过规范内部管理,维护合法权益,强化风险防范,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经费,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校审计处作为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校审计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校长直接领导、有关校领导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相关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鼓励校审计处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
第十一条 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参与财务会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服务。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校审计处结合学校实际,围绕学校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八条 校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内设部门、二级学院等机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校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校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检查被审计单位和人员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分管领导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 校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合理制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内部审计计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审计对象审计1次。
第二十四条 校审计处坚持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积极推进以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后、事中与事前审计相结合转变,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五条 校审计处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审计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校审计处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配合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校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等,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校审计处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绩效考核、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本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
第三十三条 校审计处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不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对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